线上杠杆配资炒股平台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5-06-05 22:36 点击次数:88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481 号文核准募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
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
事项的议案》经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 日期间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
监会的备案。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长信中短
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归为 A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A 类”),并增设 C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C 类”)。A 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E 类”)。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E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
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其中基金管理
人章节的信息截止日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基金合同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托管协议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托管协议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金法》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运作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流动性风险规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个人投资者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机构投资者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者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销售业务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
会员单位
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代销机构
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注册登记业务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各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为分别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基金账户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交易账户 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
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基金合同生效日 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
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基金合同终止日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T日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场内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场外
的场所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基金转换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转托管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巨额赎回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基金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基金资产总值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
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流动性受限资产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指定媒介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不可抗力
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基金份额类别 用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销售服务费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
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
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E 类基金份额、E 类份额
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侧袋机制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特定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元瑞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1.21%
股权结构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
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研究
刘元瑞 董事长 男
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副
总裁。
中共党员,学士,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江苏苏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
任晓威 非独立董事 男 -2021 年期间,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国开金融公司股权三
部副总经理,期间外派任职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助
理总经理及营运总监,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HK1278)执行董
事、副总裁兼上海公司(上海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长;2021 年 7 月-2024 年 7 月期间,曾任上海金欣联合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华海欣纺织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为
履行总裁职责)、董事会秘书等职。
硕士,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运营管
理总监,历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财务部协理及管理师、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管理师、宝钢集团有
李 钊 非独立董事 男 限公司经营财务部经理及高级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会计师、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
兼任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宝资本有限公司监
事、央企信用保障基金理事。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上海长江财富资产
覃 波 非独立董事 男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
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
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
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
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裁,上海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
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
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
业合伙人。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始合伙人,浦银安盛基
刘 斐 独立董事 女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上
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发银行
与新鸿基合资组建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银行
办公室负责人。
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民警,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主任科员,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
所所长、研究员,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
闫立 独立董事 男
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
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
终身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审
监事会主
赵雍 男 计师、管理咨询师,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
席
司巡视办、审计部 巡视工作(综合管理)处长。
历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审计管理员、宝钢集团
有限公司经营审计管理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审计专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中
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派出子公司监事管理处
长。目前兼任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中联先进钢铁
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民革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
咨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第十六届人大
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MBA 教育中
李世英 监事 女
心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
司财务部出纳、会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会计兼行政岗,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
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
财务管理岗,重庆营业部财务经理岗,财务总部财
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
总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南京海欣丽宁长毛绒有限公
司董事长、南京海欣丽宁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林裕东 监事 男 任武警上海总队第五支队副政治委员,上海市松江
区洞泾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科员、主任、一级主
任科员,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党政办公室(应急管
理办公室)主任。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运营官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机械
孙红辉 监事 男 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及运营总监。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战略与产品研发部总监。曾任职于普华永道咨询
(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
黄燕京 监事 男
限公司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战略与产品研发部高级
产品设计经理、部门副总监。
学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控官
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于普华永道咨询(深圳)
刘宜瑾 监事 女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部门副总监、公司风控
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督察长,兼任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监事,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中南证
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
理,彭刘杨路营业部总经理兼自治街证券营业部总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理,经纪事业部副总经理,北方总部副总经理兼
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方总部总经理兼
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
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
务总部产品推广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
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上海申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01 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历任公
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助理。
学士,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
首席信息 息技术部总监、公司技术总监。曾任职于杭州金达
沈伟 男
官 电脑有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加
入公司,历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工程师、监察稽
核部稽核岗。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江西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毕业,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信贷部、中证鹏元资信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 年 3 月加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固收研究部副
固收研究 自 2024 年 11 总监、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现任固收研究部总
蔡军华 部总监、 月 19 日起至 监,2024 年 9 月至今担任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
基金经理 今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至今担任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至今担任长信稳
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金理财 自 2025 年 2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杜国昊
部副总 月 27 日起至 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监、基金 今 伙),2014 年 6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经理 司,历任基金会计、债券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助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5 月担任长信稳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担任长信长金
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担任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4
年 12 月担任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12 月担任
长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现金理财部副总监、2020
年 3 月至今担任长信富瑞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长
信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2 年 10 月至今担任长信稳航 30 天持
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至今担任
长信稳固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至今担任长信 120 天滚
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的基金经理。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应用数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银叶投资有限
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24 年 7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自 2025 年 5 责任公司,2025 年 5 月至今担任长信 30 天滚动
王蔚杰 基金经理 月 16 日起至 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今 年 5 月至今担任长信稳航 30 天持有期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5 月至今
担任长信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5 年 5 月至今担任长信纯债壹号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张文琍 基金经理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固收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
李家春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均衡 6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均衡策略一
高远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金理财部副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
币市场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陆莹 信浦瑞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权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企业精选两
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优选一年持有期
叶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成长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锐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傅瑶纯
基金和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
员、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
左金保
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汇智量化选
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固收研究部总监、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蔡军华 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量化研究部总监、长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
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宋海岸
券投资基金、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
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收多策略部总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冯彬 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设的委员会
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国际业务部、专户投资部、养老 FOF 投
资部、资产配置研究部、股票交易部、固收多策略部、现金理财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固收专户投资部、固收研究部、债券交易部、量化投资部、量化专
户投资部、量化研究部、渠道管理部、券商业务部、专户业务部、保
险业务部、银行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营销服务部、战略与产品
研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财务管理部、人力
资源部、基金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培训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沈阳分公司
员工总数 246 人(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配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
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90 人,全部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387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崔静雨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实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刘文霞
电话:010-665963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罗菲菲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
网址:www.hkbchina.com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
网址:www.hzbank.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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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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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 6130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1555 网址: www.dwjq.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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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部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8-86690057、02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 京 银 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传真:0791-86281443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网址:www.htsec.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959 号 B1 座华安证券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
网址:www.hazq.com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王丹妮
电话:15811217115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
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50295432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0755-
网址:www.cmschina.com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400-889-
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线: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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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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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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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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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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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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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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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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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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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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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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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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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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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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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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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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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罗曦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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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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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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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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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山 联系人: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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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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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正吉 联系人: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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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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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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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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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王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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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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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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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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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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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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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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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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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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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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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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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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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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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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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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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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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隋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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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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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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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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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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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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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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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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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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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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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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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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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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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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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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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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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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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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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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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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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97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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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崔静雨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实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
网址:www.hzbank.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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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电话:028-86690057、028-
传真: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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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人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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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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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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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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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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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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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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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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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50295432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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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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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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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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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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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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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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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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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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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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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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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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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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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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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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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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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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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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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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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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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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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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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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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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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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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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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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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隋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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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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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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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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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大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97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 类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崔静雨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大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97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纯债壹号 A 类注册登记 纯债壹号 C 类/E 类注册
信息类型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 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责任公司 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注册地址 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街 17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222 号 30 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办公地址 路 68 号 9 楼、37 楼、
街 17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刘元瑞 廖海(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61418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61411909
汪芳(汪芳、冯适为经
联系人 崔巍 孙红辉 刘佳、马维娜
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
同修订变更而来。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0】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0 年 5 月 24 日至 2010 年 6 月 23 日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生效。
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允许本基金主要投资纯债债券品种,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基金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完成并通过了向中
国证监会的备案,自该日起,《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并取代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变更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长信纯债
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归为 A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A 类”),并增设 C 类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C 类”)。A 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份额(以下简称“纯债壹号 E 类”)。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E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不得撤销;
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
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本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即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
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
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
申购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后端
申购费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
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0.03%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M<500 万 0.3% 0.015%
M≥500 万 0 0
C 类/E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定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一致。
本基金 A、C、E 类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各类份额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天/年) 赎回费率
N<7 天 1.5%
A 类基金份额 7 天≤N<2 年 0.1%
N≥2 年 0
N<7 天 1.5%
C 类基金份额 7 天≤N<30 天 0.30%
N≥30 天 0%
N<7 天 1.5%
E 类基金份额
N≥7 天 0%
注:N 为持有期限
针对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全部归入基金财产;针对 C 类/E 类基金份
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基金销售
服务费和基金转换费率,此项规定同样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业务适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份额=场外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场外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则非养老金客户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场外申购份额=9940.36/1.0200=9745.45 份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场内申购份额=场内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
购资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返还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例:假定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场内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则非养老金客户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场内申购份额=9940.36/1.0200=9745 份
返还金额=9940.36-1.0200×9745=0.46 元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00 份 2 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200=10200.00 元
赎回费用=102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200.00-0=10200.00 元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后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 A 类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
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部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4)、(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基金暂停申购
的情况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定媒介上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85)与长
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非
直销渠道)、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 A 类前端份额(A 类前端代码:519997)、长
信低碳环保量化股票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4925)、长信增利动态混合基
金(前端代码:519993)、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 A 类前端份额(A 类前端代码:
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91)、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
代码:519983)、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79)、长信
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基金、长信利富
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67)、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65)、长信利盈混合基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
多利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59)、长信睿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
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47)、长信利泰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
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37)、长信利发债券基金、长信电子信息量化混合
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29)、长信利信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
数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4945)、长信乐信混合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
创新驱动股票基金、长信利率债债券基金、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 A 类份额
(A 类代码:004805)(非直销渠道)、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基金和长信富海纯债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
告。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220)与长
信长金通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类代码:005134;B 类代码:005135)、长信
沪深 300 指数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利信混合基金 C 类份额
(C 类代码:007293)、长信利信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7294)、长
信稳益纯债债券基金 A 类(A 类代码:003349)、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基金、长信
乐信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221)、
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5991)、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E 类份额
(E 类代码:004651)、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4805)
(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858)、长信
稳健纯债债券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6396)、长
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6397)、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
B 级份额(A 级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直销渠道)、长信易进混合
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8176)、长信利泰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8071)、长信利广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价值驱
动混合基金、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基金、长信消费升级混合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
合基金、长信内需均衡混合基金、长信稳健均衡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基金、长信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基金、长信稳丰债券基金、长信稳惠债券基金、长信低碳环
保量化股票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151)、长信中证 500 指数基金 C 类份
额(C 类代码:013881)、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152)、
长信电子信息量化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153)、长信医疗保健混合
(LOF)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154)、长信多利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
代码:013488)、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558)、长信银利
精选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4572)、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 C 类份额
(C 类代码:015039)、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混合基金、长信企业优选一年
持有混合基金、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基金、长信稳航 30 天持有中短债债券基金 、
长信稳恒债券基金、长信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增强基金、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
有混合基金、长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基金、长信 90 天
滚动持有债券基金、长信稳固 60 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长信汇智量化选股混合
基金、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混合基金、长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基
金、长信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开债券之间的双向转换,
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投资人可将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220)转换至长
信企业成长三年持有混合基金、长信优势行业混合基金,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
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从 2010 年 4 月 23 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具体规
则如下: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3)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内容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转
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六)决策依据
(七)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
见图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报告 决策 督
研究 研 察
支持 究 长
发
展 全
固定收益部 过程
部
监督
内
控 风 交易 交易 监
委 指令 反馈 察
险
员 稽
评 核
会
估 交易管理部 部
估值
数据
金融工程部 基金事务部
图: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
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
建议;
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
式下达给固定收益部执行;
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
情况、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
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此外负责债券的交易人员还担任银行
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研究工作;
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基金产品设计人员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
公司的基金产品开发战略及实施计划,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
指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
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
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7、11、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24 年一季
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81,720,640.23 98.07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6,157,401.64 6.88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 2024 年第一季度及历史各时间段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A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C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份额增加日)-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注:1、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1 月 9 日起对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进行份额分
类,原有基金份额为 A 类份额,增设 C 类份额。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 C 图示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9 日(份额增加日)至 2024 年 3 月
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人保管。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价值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评估基金资产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 0.4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1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E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人同意;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
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
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
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债
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
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当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如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部分
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2)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造成的信用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生效。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六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
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923.8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外);
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
时间。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关提示性公告;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 1)或第
(2)项 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定媒介上公告。
开审议、逐项表决。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 0.4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1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E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经济和债券市场的展望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管理型的
投资策略和严格的基金风险控制,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通过综合研判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走向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优化配置
基金资产的利率期限结构,可以降低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力求获得稳定的超额收
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
起生效。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六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7、11、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券托管账户。
整与独立。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
“公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
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对账单寄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账户 送服务 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单
(一)
服务 定制需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
其他资料
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络在线
“账户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资
服务
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机
交易信息 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查询交易
查询 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
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
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
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查询
(二)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
服务
下:
客户账户
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
信息的修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
改
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
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放式
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银行
柜台出具的新旧银行卡转换证明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网上交易
基金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
投资 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
的服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提
务 红利再投 供红利再投资服务。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资 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次分红无
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客户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
服务 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 中心 每交易日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
电话 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
服务 改等专项服务。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
客户投诉
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
处理流程
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代销
投诉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五)
受理 (service@cxfund.com.cn)、信件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
服务 客户投诉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将被汇总登记
方式
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
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
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
信息定制 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
服务 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
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化
个性化理
增值 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议以
(六) 财服务
服务 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织投资
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基金经
者交流会
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
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
投资
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
者教
(七) 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育服
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
务
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
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
披露公司
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
信息
(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
者查询。
公开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法
信息 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八)
披露 披露基金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金
服务 信息 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
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金经理
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外,
其他信息
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市场新
的披露
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客户 客户服务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13:00-
服务 专线 17:00)内可转人工坐席。
(九)
联络 传真 021-61009865
方式 公司网址 https://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中国证监会电子
资料概要(更新) 网站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1 号);
(二)《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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